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05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镇平路(机关4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973254-4.
法定代表人:姚雪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6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8516-5.
法定代表人:曾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设备安装费及税金共计409552.23元。并负担案件仲裁费10000元,执行费6379元。
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鲍玉华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