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20号上海春天1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依慧,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85165。
法定代表人曾程,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字第73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猇亭区内,且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亦同意接收本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宜仲裁字第73号裁决书]指定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晓峰
审判员 黄正文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