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俊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江苏千方科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俊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财保8号
申请人江苏千方科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富安公寓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34008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俊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中德产业园35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058519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千方科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俊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980.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俊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元九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