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倪鸿与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3907号
原告:倪鸿,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33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倪鸿诉被告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