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12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飞,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33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78858F。
法定代表人:叶仲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诉讼费45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8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