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47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33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78858F。
法定代表人:叶仲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7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