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树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478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浙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仲琪。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标彦

人民陪审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李胜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徐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