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4785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浙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仲琪。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标彦
人民陪审员 贾 磊
人民陪审员 李胜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徐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