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初8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9号。
诉讼代表人:施允锋,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王玉丽诉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案件较多,且部分职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正在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了全面审查职工债权、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赵振亚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王 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