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南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宇能精科光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审 判 员 王 更
审 判 员 王 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臧士衡
书 记 员 万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