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17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省金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9日被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宿城商初字第0009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