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民初5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72********,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恒大绿洲8-1502室。 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古城路9号。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属于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