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2021)内058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执行金额为工人工资款59500.00元。因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5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
2、2021年3月5日、5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劵等财产信息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31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管理所,查控到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均存在多处查封及抵押权利人,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20日到****市车辆管理所核实车辆登记信息,车辆均存在查封,故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不动产、房产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结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58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审判员  安秀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