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市宝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
被告:****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740116527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中小企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史相臣,董事长。
被告:****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695928912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友谊路北段温馨家园S2-21。
法定代表人:谢永成,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903元,退回原告***49903元。
审 判 长 高新江
人民陪审员 宫秉彦
人民陪审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