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与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21民初222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古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和与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9891元,减半收取9945.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