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557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二期(十里铺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22民初344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支 文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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