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2302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畅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二期(十里铺园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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