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天金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2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7555号 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187776.59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87776.59元为基数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西安地铁14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标段土建工程双寨站人防工程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结算价格为4237776.59元。工程已投入运营,被告支付1050000元,剩余3187776.59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自贸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故双方在合同中已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排除了法院管辖,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