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天金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6248号 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工业园二期(十里铺园区)规划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与民生路十字西北角碧水蓝庭营销中心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润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陕西***盾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