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元法执字第185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汾儒,董事长。
被执行人赤峰***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涂料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的大部分土地、房产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而工商银行不同意评估拍卖,故***公司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2195241.00元未得到受偿,经四查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汉龙
审判员 吕宏伟
审判员 谭庆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