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喇沁旗***易优家集成墙面经销店、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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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3民初1591号
原告:喀喇沁旗***易优家集成墙面经销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经济开发区和美工贸园B区建材城区15号楼34号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8MA0PR4RR0P。
经营者:陈秋霞,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砖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艳东,总经理。
原告喀喇沁旗***易优家集成墙面经销店与被告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喇沁旗***易优家集成墙面经销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喇沁旗***易优家集成墙面经销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0元,由原告喀喇沁旗***易优家集成墙面经销店负担。
审判员  李雪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