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镇。
法定代表人:徐汾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社区。
申请执行人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欠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5月0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21年05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陆续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信息,又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