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02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工业园特10号。
法定代表人:游书升,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9栋4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邬惠芳,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中都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案主持,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902执1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