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3873号
申请人:**,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滨,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漪,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9栋4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邬惠芳。
被申请人:邬礼节,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江岸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邬礼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邬礼节名下价值290万元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同日,申请人**提供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全价值29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邬礼节价值29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郑继萍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跳
书记员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