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孝感中立民保字第00035号
申请人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9栋4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湖北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凤栖路的土地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北振鑫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孝感市范围内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二、对湖北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凤栖路的土地(地号201412058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