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财保172号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建筑材料租赁部。经营场所:汉阳区陶家岭村陈前咀。
经营者:***,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惠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建筑材料租赁部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460242010019000090)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建筑材料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惠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