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529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办公区**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69441B。
法定代表人:王力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2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