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

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云南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55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晋宁区晋城镇政府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因该财产已办理抵押,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云南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8)云0122执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