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115号
原告:***,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于昆明市,
被告: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春城路289号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办公区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光诉被告***、***、云南泰维电力配用电运行维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娜
审判员***
审判员保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