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3625号
原告:*尖,女,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晋,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在君,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高铁新区。
原告*尖与被告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尖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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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平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龚珉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