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3614某某与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361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晋,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546388280。
法定代表人:王在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市辖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