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破申4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在君,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21年10月18日决定将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5日,本院对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欠***借款本金500000元。2014月6月9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故本院执行局经申请人***申请将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9日在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18万,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8件,涉案标的约12782173.69元。
本院认为: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民事判决书确认,且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破产主体。目前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因此,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宋永庆
审判员 耿怀礼
审判员 王玉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静
书记员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