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4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淮浦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彦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该局绿化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黄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在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W1KUG5GB车辆(车牌号为苏H×××××)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常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号牌为苏H×××××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殷作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剑利书记员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