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6民初1573号
原告:贺州市宏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光明社区光明大道160-11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Q7MYM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称课,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建设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73997962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贺州市宏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贺州市宏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以被告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宏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宏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州市宏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蓝 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