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宾执字第4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住房建设局二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宾阳县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0月底前将双方协议的给付义务工程款4406.10元、利息2649.54元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