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544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临江镇人民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倪耀辉,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和被告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1月1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