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84民催4号
申请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临江镇人民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倪耀辉,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申请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90400041-21733740,付款人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滨海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银行海门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止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娟
审判员***
审判员沈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