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捷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20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捷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邱洪辉、周向东、沈红英: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捷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邱洪辉、周向东、沈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苏06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53234.9元、利息94953.0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1069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838380.71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邱洪辉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1487.22元,本院已将钱款共计858884.93元转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另负担了本案申请执行费1098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6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