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2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倪耀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坤,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上诉人***、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南通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