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受害人**1父亲。
原告:***,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受害人**1母亲。
原告:**,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受害人**1妻子,**母亲。
原告:***,女,200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受害人**1女儿。
原告:**,男,201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受害人**1儿子。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北团镇山下街178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11350825004126268M。
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319附线公路段宿舍,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60881754238461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1DKRK41。
负责人:张彬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与被告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因受害人**1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费,共计1313210元;2.判令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承担与本案相关全部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连带赔偿***、***、**、***、**因受害人**1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费,共计1313210元,按照10%的责任赔偿131321元;2.判令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连城县北团镇人民政府、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连城县供电公司承担与本案相关全部费用(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9.81元,减半收取2384.9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青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