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巴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7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市辖区**路226号中意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MA5PKLTR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路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L4HUT1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319附线公路段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5423846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商贸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桂1227诉前调书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巴***商贸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商贸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的账号中扣划资金65000元;余款875元,被执行人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放弃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875元,本院从案款中扣出,同时,也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65000元的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商贸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7诉前调书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