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民航路**院。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楼**。
法定代表人:毛志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仁信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