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与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9175号
原告: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农路**号。
负责人:张迎,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与被告郑州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水表检定测试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