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恢12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骆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帮贵,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赵绍军,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云,天津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辰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0)辰执字第1598号,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村民委员会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90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自2022年至2039年,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鉴于案件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辰民初字第316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刘家红
审 判 员  杨玉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体洋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