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26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骆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怀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5011.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2501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工程价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2日的利息为90790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年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34622.80元,以334622.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工程价款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年计算),并支付诉讼费、保全费3099元,保全担保费8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栏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栏杆施工,工程名称为石林鹿城广场B区栏杆工程,地点为石林县旧城三元宫片区,单价按137元/m不含税固定包干价计算。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2016年1月15日,经结算实际完成工程款为4561.40m,单价137元/m,栏杆工程总价合计624911.8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让原告新增工程量:卷帘门300㎡,按160元/㎡计算,为48000元;玻璃雨棚钢架360㎡,按200元/㎡计算,为72000元;门市栏杆整改65m,按50元/m计算,为3250元;整改拆掉50m,按137元/m计算,为6850元,新增工程合计130100元。栏杆工程加上新增工程一共为755011.80元。被告支付330000元后,尚欠款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欠付的金额,其公司不认可。代理人受被告公司委托虽跟原告对过一次账,是因当时原告说就本案双方要调解,代理人不是专业人员,其跟原告所做的结算只能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公司,具体的工程款还需要双方进行结算,金额得到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原告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做完,做完的部分也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及垃圾未清运的情况,原告起诉的款项尚未扣减未完工部分及质量存在问题部分。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栏杆施工合同,欲证实2013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栏杆施工,工程地为石林县旧城三元宫片区,单价按137元/m不含税固定包干价计算等;2、工程任务书、石林鹿城广场工程量清单,欲证实2016年1月15日,经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为4561.40m,单价137元/m,栏杆工程总价合计624911.80元;原告新增工程量:卷帘门300㎡,按160元/㎡计算,为48000元;玻璃雨棚钢架360㎡,按200元/㎡计算,为72000元;门市栏杆整改65m,按50元/m计算,为3250元;整改拆掉50m,按137元/m计算,为6850元,新增工程合计130100元,栏杆工程加上新增工程一共为755011.80元;3、工程任务书、卷帘门天井最终结算单、欠款最终结算单,欲证实2022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对账,确认栏杆工程款为624911.80元,卷帘门工程款为25051元,天井工程款为84660元,扣减未刷油漆部分15000元及已支付的38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34622.80元;4、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户信息,欲证实2022年7月29日,原告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再次进行了确认;5、保函费发票,欲证实原告保全被告账户,支付800**函费。 对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4,不认可,当时是原告跟其公司说就本案调解,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跟原告对账,但认为代理人不是专业人员,最终的结算金额需要根据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新计算;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 被告针对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依职权发函给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函、回函、照片,就双方争议的卷帘门、天井玻璃雨棚钢架的单价专门征询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函我院,对于卷帘门按160元/㎡计算、天井玻璃雨棚钢架按200元/㎡计算(2013年报价)均未超出同期报价。 经过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被告对卷帘门按160元/㎡计算认可,但认为天井玻璃雨棚钢架应按200元/㎡计算。 对于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的对结算金额需要重新计算的问题,本院对于双方争议的卷帘门、天井玻璃雨棚钢架的单价专门征询石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卷帘门按160元/㎡计算、天井玻璃雨棚钢架按200元/㎡计算(2013年报价)均未超出同期报价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以此作为参考报价计算涉案工程价款。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案件审理确认情况,本院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栏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石林县旧城广场B区进行栏杆施工,工程名称为石林鹿城广场B区栏杆工程,地点为石林县鹿旧城三元宫片区,单价按137元/m不含税固定包干价计算。工程完工后,2016年1月15日,经双方进行结算签订工程任务书,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4561.40m,单价137元/m,栏杆工程总价合计624911.80元。另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让原告新增安装卷帘门、天井玻璃雨棚钢架等工程,对于新增部分工程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因被告未付清工程款,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在诉讼过程中,2022年7月27日,经原告与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到现场进行测量,双方制作结算清单,确认卷帘门工程量为156.574㎡,按160元/㎡计算,价款为25051元;天井玻璃雨棚钢架423.3㎡,按200元/㎡计算,为84660元;栏杆未涮油漆部分为1500米,约定扣除15000元栏杆价款;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价款358000元,被告未付工程款为334622.80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385000元;原告施工的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部分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 本院认为,因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院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将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原告个人进行施工,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栏杆施工合同》无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工程任务书,确认栏杆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原告施工的工程虽未进行验收,但已经投入使用多年,现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334622.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本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800元,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4622.80元;并以334622.80元为基数,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8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元,保全费3099元,共计7578元,由原告***负担1319元,由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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