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万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01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万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万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18201546,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228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怀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87956,住所地:***怀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湖南万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12月8日向六盘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5100××××657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名下的(账号0818××××1183,开户行贵州银行六盘水金泰支行)银行存款561363.6元。申请人湖南万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万丰源融资担保公司购买的,编号为:钟万财保字2022第001号《财产保全担保书》对保全标的为156.14万元进行担保。2022年1月5日,六盘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确保仲裁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5100××××657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元;名下的(账号0818××××1183,开户行贵州银行六盘水金泰支行)银行存款561363.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万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