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69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87956。 法定代表人:骆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欧全福,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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