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69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2043087956。
法定代表人:骆彬,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欧全福,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