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81民初5644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六盘水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某某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原盘县。 负责人:田某某,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57元,减半收取计9332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328.50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