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3280号
原告盐城市科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体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谅塘北107辅道东欣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科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盐城市科强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科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依法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盐城市科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