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11执2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凉塘北、107辅道东欣安小区3栋3单元6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耿香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8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不动产、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群众组织发出委托调查的公函,对其生产经营、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豪特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5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85733.3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785733.3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