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天地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678号
申请人:天津天地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文才公寓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13821148。
法定代表人:陆青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勇,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天津华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80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底商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2722973445H。
法定代表人:刘金龙,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天地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74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132.6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臧凤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付晓琳